在法治社会中,某些特定场景下的极端行为如何界定合法性与道德边界,始终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话题。
一、词源追溯与历史演变
“格杀勿论”一词最早可追溯至汉代法律实践。据《史记·荆燕世家》记载,西汉诸侯王刘定国以“格杀”手段灭口证人,成为该词最早的文献案例之一。唐代法律体系对“格杀”的规范趋于成熟,《唐律·捕亡》明确规定:若罪人持械拒捕,追捕者可当场击杀且无需论罪。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古代法律对“即时防卫”与“秩序维护”的双重考量。
从语义学角度看,“格”字包含多重含义:
这种语义的复杂性使得“格杀勿论”既包含暴力执行,又暗含合法性判断。
二、法律场景中的适用原则
古代法律对“格杀勿论”的适用设定严格条件,主要包含三类情形:
| 场景类型 | 典型示例 | 法律依据 |
||||
| 正当防卫 | 夜间无故侵入住宅被主人击杀 | 《唐律·贼盗》“夜无故入人家”条 |
| 执法追捕 | 持械拒捕者被官兵击杀 | 《唐律·捕亡》捕格之法 |
| 紧急避险 | 劫持人质案件中 bystander 介入击杀 | 《唐律·贼盗》“执人质”条 |
值得注意的是,清代法律进一步细化规则:
这些限制性条款体现了古代立法者对权力滥用的警惕。
三、现代社会的争议与挑战
尽管“格杀勿论”作为法律术语已退出当代法典,但其衍生问题在现代社会仍具现实意义:
1. 执法权边界争议
2021年浙江桐乡“市容巡查队格杀言论”事件引发公众对执法外包的质疑。涉事人员以“先斩后奏”威胁商户,暴露了非正规执法主体滥用暴力话语的风险。此类事件提示:
2. 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
从清代“奸案格杀”到民国“顾坤全杀奸夫案”,法律对防卫过当的判定标准持续演变。现代刑法虽未采用“格杀勿论”表述,但《刑法》第二十条规定的特殊防卫权,实质上继承了“即时性”“必要性”“适度性”的核心要素。
3. 反恐与战争法语境
部分极端场景下(如人质劫持、恐怖袭击),部队的“一击必杀”战术常被类比为现代版“格杀勿论”。这类行动需遵循国际人权法的“最小武力原则”与“比例原则”。
四、风险防范与制度优化建议
基于历史教训与现实案例,提出以下实践指导:
对执法机构:
对普通民众:
对立法者:
五、文化反思与当代启示
从“者死”的普世到“格杀勿论”的例外规则,中国古代法律展现出“原则-例外”的辩证智慧。这种制度设计启示我们:
1. 合法性来源于程序正义
唐代要求“格杀”必须符合法定场景,现代法律更强调程序合规。
2. 暴力使用需受双重制约
既要有实体法明确授权,也要通过程序法防止滥用。
3. 语言符号的法治化重塑
避免“格杀勿论”等历史术语的语义误读(如2021年桐乡事件中的语言暴力)。